2016-08-12 10:46:18 山东公务员考试人事网 ○加微信领资料 ○华图在线app 文章来源:青岛华图教育
山东人事考试信息网提供以下信息:2017年国考常识备考之善意取得, 更多公考资讯请关注山东华图(sdhuatu)微信公众号, 招考答疑及资料领取请点击联系【在线客服】。
暑假期间很多同学已经开始备战2017年国考,通过了解2016年国考的常识考题发现,在20道常识题中,法律共有6道题,占30%。同时法律这部分知识是很多同学在以前的学习中不曾接触的,对这些同学来说难度比较大,但是华图教育人文在复习公务员考试的时候仍然有章可循,无须学习所有法条,只需要重点掌握与我们生活息息相关的法律知识。
善意取得这个知识点在我们日常生活中经常接触到,比如有人把替别人保管的东西卖给了第三人,那么这个东西到底所有权归谁,东西原来的主人能不能跟第三人要回来。这在法律上有明确而严格的规定,不同的情形,所有权归谁是不同的。下面我们来了解一下善意取得,来解决生活中的一个疑问。
首先,来了解一下善意取得的概念。善意取得又称为即时取得,无权处分人在不法将其受托占有的他人的财物(动产或者不动产)转让给第三人的,如受让人在取得该动产时系出于善意,则受让人取得该物的所有权,原权利人丧失所有权。
学习善意取得,需重点把握善意取得应该符合的条件:
一、出让人无权处分;
二、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第三人必须是善意的。善意一词是拉丁文bona fides来的,亦称不知情,我们这里所说的善意是指第三人不知道占有人非法转让不属于自己的东西,误以为他是从东西主人那里买到的。例如,错误地认为动产的承租人、借用人、受寄人、运送人是所有人第三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这里的善意,是指取得标的物的第三人不知道或者不应当知道占有人为非法转让。
物权法对这种善意的保护,是公信原则的体现。与之相对应的就是恶意第三人。恶意就是第三人依当时的情况知道或应当知道转让人无让与的权利。即根据当时的环境,依交易的一般情况,可以得出让与人无权让与的结论,则第三人应视为恶意。例如第三人以不正常的低价购买物品,如无相反的证据,应认为是恶意。
三、以合理的价格转让。如果第三人是以接受赠与的方式或者不正常的低价获得的,不是善意取得。
【例题】下列哪种情况下,善意第三人不能依据善意取得制度取得相应物权?
A.保留所有权的动产买卖中,尚未付清全部价款的买方将其占有的标的物卖给不知情的第三人
B.计算机的承租人将其租赁的计算机向不知情的债权人设定质权
C.动产质权人擅自将质物转质于不知情的第三人
D.受托代为转交某一物品的人将该物品赠与不知情的第三人
【答案】D。
【解析】D项受托代为转交某一物品的人将该物品赠与不知情的第三人,赠与这种行为不满足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即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青岛华图 王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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