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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做好今年我市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根据《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中发[2001]3号)和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进一步做好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的意见》(中发[2007]8号)以及《山东省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安置管理暂行办法》(鲁人发[2003]38号)的有关规定,经研究,制定本方案。

  • 安置具体办法

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对计划分配军队转业干部的安置,采取“考试考核、公开挑选”和“双向选择”相结合的办法。

1、担任正团级领导职务且任职满三年的军队转业干部,依据本人考试考核成绩排名顺序,依次公开挑选安置单位,市委常委会研究确定职务。

2、符合市直单位录取条件的军队转业干部,依据本人考试考核成绩排名顺序,按比例分级依次录取,分级依次公开挑选安置单位。

3、选择到中央、省属驻日照单位安置的军队转业干部,在全市范围内与接收单位“双向选择”。

二、安置地点划分

计划分配的军队转业干部,报名参加市直单位安置的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军队转业干部的原籍、入伍地或配偶随军前、结婚时常住户口所在地是东港区和日照经济开发区的;

2、配偶随军后取得东港区和日照经济开发区常住户口的(服役地是东港区和日照经济开发区);

3、父母身边无子女或配偶为独生子女以及未婚的军队转业干部,父母或配偶父母常住户口是东港区和日照经济开发区的;

4、夫妻同为军队干部且同时转业,任何一方的原籍、入伍地(不含院校分配入伍)或服役地是东港区和日照经济开发区的;一方转业,任何一方的服役地是东港区和日照经济开发区的;

5、未婚或者离异的军队转业干部,服役地是东港区和日照经济开发区的且必须符合配偶随军条件的;

6、军队转业干部的父母或配偶父母以及配偶常住户口是东港区和日照经济开发区,并在常住户口所在地工作和生活的;

7、在边远艰苦地区或从事飞行舰艇工作满10年,战时获三等功奖励、平时获二等功及以上奖励以及因战因公致残的军队转业干部,父母、配偶父母或配偶、本人子女常住户口是东港区和日照经济开发区的。

其他军队转业干部按有关规定到本人符合条件的区县安置。

担任正团级领导职务且任职满三年的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地点,由市委组织部负责统一调配。

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可以到父母、配偶父母或配偶、本人子女常住户口所在地安置;荣立二等功及以上奖励、具有硕士研究生学历以及在边远艰苦地区或从事飞行舰艇工作满15年的,可在各区县和日照经济开发区范围内自主选择安置地点。

三、安置地点选择

1、报名时间:2011年7月21日至7月22日,上午8:30至12:00,下午2:30至6:00。

2、报名地点:担任正团级领导职务且任职满三年的军队转业干部到日照市委组织部干部一科报名。其他军队转业干部到本人符合条件的各区县和日照经济开发区军官转业安置办公室报名并选择安置地点。

3、报名要求:报名时须持本人军官证(转业证)、结婚证、国家承认学历的毕业证、配偶或双方父母户口簿的原件和复印件一份、近期免冠一寸同底版彩色照片三张,以及其他选择安置地点所需证明材料。本人填写《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地点选择登记表》和《军队转业干部考核分数核算表》。

4、资格审查:经各区县和日照经济开发区对军队转业干部(不包括正团需安排处级职务的)所选安置地点进行审核后,由市委组织部和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最终研究确定。对自愿放弃选择安置地点的军队转业干部,由市委组织部和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根据有关规定,指令性确定安置地点。

四、安置考试规定

1、人员范围:计划分配军队转业干部全部参加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统一组织的安置考试。

2、考试形式:考试采取闭卷笔试的形式进行。

3、成绩公布:考试成绩由市委组织部、日照军分区、市监察局和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有关人员以及军队转业干部代表共同拆封公布。

考试的具体时间及内容,根据省军官转业安置办公室的通知要求,另行通知。

五、考核赋分标准

(一)加分标准

1、基础分:10分。

2、军龄分:每满一年加1分。截止时间为转业当年的3月31日。

3、职务分:正排职(技术14级)加10分,副连职(技术13级)加13分,正连职(技术12级)加16分,副营职(技术11级)加19分,正营职(技术10级)加22分,副团职(技术9级)加25分,正团职(技术8级)加28分,依次类推。

4、任职分:任现职级每满一年加1分。截止时间为转业当年的3月31日。

5、立功受奖分:获大军区级以上荣誉称号或战时一等功加20分,获平时一等功或战时二等功、平时二等功或战时三等功、平时三等功分别加15分、10分、5分。获国家科技进步一、二等奖前三位人员分别加15分、10分。执行全国性抢险救灾特殊任务时立功的,可参照战时立功标准加分。立功受奖分数可累计计算,获大军区级以上荣誉称号或战时一等功、平时一等功或战时二等功奖励的按受奖次数累计加分,获平时二等功或战时三等功奖励的每增加一次加二分,获平时三等功奖励的每增加一次加一分(最多加三次)。因同一原因多次立功表彰的,只按最高奖项计分一次。

6、边远艰苦地区服役或从事飞行、舰艇工作时间分:满15年的计5分,超过15年的,每增加一年加1分。截止时间为转业当年的3月31日。

(二)减分标准

1、受行政警告处分的减3分,受行政严重警告处分的减6分,受行政记过处分的减9分,受行政记大过处分的减12分,受行政降级处分的减15分,受行政撤职处分的减18分。

2、受党内警告处分的减3分,受党内严重警告处分的减6分,受撤销党内职务处分的减9分,受留党察看以上处分的减12分。

符合市直接收安置条件的计划分配军队转业干部,由本人根据公布的考核标准及内容自主核算考核分数,经市委组织部干部一科和市军官转业安置办公室依据军队转业干部本人档案材料复核后公布。

考试成绩与考核分数相加后为最终成绩。军队转业干部的考试考核总成绩和排名顺序,在市直单位录取前公布。录取情况公示三天。

六、市直单位录取

市直单位共接收安置计划分配军队转业干部29名(不包括担任正团级领导职务且任职满三年的军队转业干部)。

符合各区县接收条件且在边远艰苦地区或从事飞行舰艇工作满15年的军队转业干部,可自愿选择直接在市直单位安置,并依据本人意愿优先录取。其余市直单位录取计划,分别对符合在东港区和日照经济开发区接收条件的军队转业干部,依据本人意愿和考试考核总成绩,分团职(技术8、9级)、营职(技术10、11级)和连排职(技术12、13、14级)三个职务等级,按比例分级依次录取。考试考核总成绩相同的,按照职务、军龄、任职时间和军衔时间确定先后顺序。

符合东港区和日照经济开发区接收条件且在边远艰苦地区或从事飞行舰艇工作满15年的军队转业干部,可以依据本人意愿,选择直接在市直单位安置或按照考试考核成绩到市直单位安置。军队转业干部选择到市直单位安置的方式,必须在选择安置地点时予以明确。

因政策照顾并优先录取到市直单位安置的边远艰苦地区或从事飞行舰艇工作满15年的军队转业干部,其在边远艰苦地区或从事飞行舰艇的工作年限,不再作为增算考核加分的内容。对符合照顾政策,自愿选择留在区县安置或自愿选择按照考试考核成绩到市直单位安置的军队转业干部,其在边远艰苦地区或从事飞行舰艇的工作年限,可以作为增算考核加分的内容。

七、市直单位挑选

市直安置单位计划,由市委组织部和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依据军队转业干部的专业特长和择业意愿,结合有关单位的工作职能、编制空缺和需求情况编制。具体安置单位计划,在公开挑选安置单位前公布。

在市直单位安置的军队转业干部,根据公布的安置单位分配计划,分担任领导职务且任职满三年的正团职、团职(技术8、9级)、营职(技术10、11级)和连排职(技术12、13、14级)四个等级,依据本人的考试考核总成绩排名顺序,依次公开挑选安置单位。考试考核总成绩相同的,按照职务、军龄、任职时间和军衔时间确定先后顺序。对放弃挑选分配单位的,由市委组织部和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在挑选剩余的单位中指令性分配。凡已经在市直单位安置的军队转业干部,原则上不能再回原安置地安置;特殊情况,自愿放弃市直单位挑选,要求回原安置地安置的,须经原安置地同意,市委组织部和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批准。所空市直单位安置名额,不再从区县增补。军队转业干部公开挑选安置单位工作结束后,如无特殊情况,不再调整。

选择党政群机关(包括参照公务员管理)单位的军队转业干部,必须具备国家承认的大专以上学历,身体健康,服役期间未受过党内或行政处分。

八、中省属单位接收军队转业干部办法

中央、省属驻日照单位接收军队转业干部,采取在全市范围内与军队转业干部“双向选择”的办法。

中央、省属驻日照单位根据确定的接收计划(可以根据单位实际需要,超计划接收),在规定的时间内,本着“相互协商、自愿选择”的原则,进行双向选择。对达成双向选择意向的,须由接收单位写出面接收报告,军队转业干部本人写出书面申请(只能选择一个接收单位),送市委组织部和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经研究后办理相关安置手续;对未参加双向选择或者参加双向选择未被接收单位选用的军队转业干部(不包括已达成双向选择意向的),可以根据公布的市、区(县)单位接收计划,公开挑选分配单位。对未完成接收计划的中央、省属驻日照单位,由市委组织部和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根据接收计划指令性分配。

九、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管理服务

根据《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中发[2001]3号)和《山东省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安置管理暂行办法》(鲁人发[2003]38号)的有关规定,参照省直的做法,实行“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办法,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全市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退役金的核定、申报、调整、发放和就业指导、培训,协调办理落户和子女转学、入学,对全市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的管理服务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各区县和日照经济开发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落实本辖区内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的住房补贴、取暖补贴、医疗保险、独生子女费等各项待遇,做好就业指导、随调家属工作安排、子女的转学入学等工作,指导街道、乡镇做好具体的管理服务工作。

十、随调家属安置

军队转业干部随调家属的工作安排,由安置地组织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参照本人职务等级和从事的职业合理安排,与军队转业干部同时接收安置,发出报到通知。

随迁子女的转学、入学,由安置地教育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安排。各地在办理军队转业干部随调家属、子女的工作安排、落户和转学、入学事宜时,不得收取国家政策规定以外的费用。

十一、市区(县)服务电话

日照市委组织部干部一科:0633-8781186

日照市军转安置办公室:0633-8781385

东港区军转安置办公室:0633-3663390

岚山区军转安置办公室:0633-2619287

莒县军转安置办公室:0633-6201132

五莲县军转安置办公室:0633-5226318

开发区军转安置办公室:0633-8351409

 

 

 

          日照市委组织部  日照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二○一一年七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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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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