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08-12 10:59:58 山东公务员考试人事网 ○加微信领资料 ○华图在线app 文章来源:青岛华图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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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刑法中,有些重点罪名之间的区别较为细致,许多考生很难清晰把握几个罪名之间的区别,其中挪用公款罪、挪用资金罪和挪用特定款物罪的出题频率较高,需要考生自己把握。
挪用公款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行为。
挪用资金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的、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行为。
挪用特定款物罪,是指挪用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情节严重,致使国家和人民群众利益遭受重大损害的行为。
上述三个罪名的区别为:
1、犯罪主体不同:
(1)挪用公款罪的犯罪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此外,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的解释》,村民委员会等村基层组织人员协助人民政府从事行政管理工作时,其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挪用公款的,以挪用公款罪定罪处罚;
构成挪用公款罪的国家工作人员包括:在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国家工作人员。在国有公司、企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受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
(2)挪用资金罪的犯罪主体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工作人员。
(3)挪用特定款物罪的犯罪主体是特定的,即仅限于主管、经营、经手特定款物的工作人员,本罪的主体并不限于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者。
2、犯罪对象不同:
(1)挪用公款罪的犯罪对象为公款;
(2)挪用资金罪的犯罪对象为非国有单位的资金;
(3)挪用特定款物罪的犯罪对象仅限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等七项特定款物。
3、犯罪目的不同:
挪用公款与挪用资金的主观方面是归个人用,只是挪用,日后是可以归还的,而职务侵占罪是侵占之后没有归还的意图。挪用特定款物的主观方面是将款物挪作他用,改变特定款物的专门用途,其目的常常是为了本单位或某一小集体的利益,而不是为了个人的利益。如果国家工作人员挪用上述特定款物归个人使用或者他人使用,构成犯罪的,应以挪用公款罪定罪,并从重处罚。
【例题】下列行为中构成挪用公款罪的是( )。
A. 赵某,国有企业会计,挪用自己经管的资金
B. 李某,国有企业会计,涂改账目,把自己经营的资金据为己有
C. 王某,民政局干部,将经手的救灾款项用于购买办公用品
D. 张某,合资企业会计,挪用自己经管的资金
【答案】A。
【解析】根据《刑法》第384条的规定,挪用公款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行为。A项中赵某利用职权便利,挪用自己经管的资金构成挪用公款罪。B项中的李某构成贪污罪。C项中的王某挪用救灾款,给公家买了办公用品,构成挪用特定款物罪。D项中的张某不属于国家工作人员,构成挪用资金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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