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08-12 10:59:13 山东公务员考试人事网 ○加微信领资料 ○华图在线app 文章来源:青岛华图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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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事业单位的考试中,刑法是出题权重较大的一部法律,其中几个细节的知识点容易被考生们忽略,其中关于剥夺政治权利这一知识点,大部分考生只知道一个大概,细节的规定掌握的较为模糊。
首先,考生应当掌握剥夺政治权利所带来的后果。
1.担任国家机关职务的权利。国家机关包括国家各级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以及军事机关。担任国家机关职务,是指在上述国家机关中担任领导、管理以及其他工作职务。也就是说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不能担任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中的任何职务。
2.担任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领导职务的权利。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可以在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中继续工作,但是不能担任领导职务。
3.选举权和被选举权。选举权是指选举法规定的,公民可以参加选举活动,按照本人的自由意志投票选举人民代表等职务的权利,即参加投票选举的权利;被选举权是指根据选举法的规定,公民可以被提名为人民代表等职务的候选人,当选为人民代表等职务的权利。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是公民的一项基本政治权利,是公民参与国家管理的必要前提和有效途径,被剥夺政治权利的犯罪分子当然不能享有此项权利。
4.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所谓言论自由,是公民以言语表达意思的自由;出版自由,是指以文字、音响、绘画等形式出版作品,向社会表达思想的自由;结社自由,是指公民为一定宗旨组成某种社会组织的自由;集会自由和游行、示威自由,都是公民表达自己见解和意愿的自由,只是表达的方式不同。这六项自由,是我国宪法规定的公民的基本政治自由,是人民发表意见、参加政治活动和国家管理的自由权利,被依法剥夺政治权利的人不能行使这些自由。
其次,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计算也是经常考查的知识点。
1.独立适用剥夺政治权利时:由于附加刑可以单独适用,所以独立适用剥夺政治权利时,其刑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并执行。
2.判处管制附加剥夺政治权利时:由于管制不需要剥夺人身自由,只需要进行社区矫正,所以,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与管制的期限相等,同时起算,同时执行。管制期满解除管制,政治权利也同时恢复。
3.判处死刑(包括死缓)、无期徒刑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从判决发生效力时,开始计算。
4.判处有期徒刑、拘役附加剥夺政治权利时: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从有期徒刑、拘役执行完毕之日或者从假释之日起计算。但是,剥夺政治权利的效力当然施用于主刑执行期间。所以,当被判处有期徒刑和拘役附加剥夺政治权利时,犯罪分子在主刑服刑期间不享有政治权利。但是如果被判有期徒刑、拘役没有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犯罪分子在服主刑期间享有政治权利。准予其行使选举权,但其它政治权利的行使受到限制。
【例题】李某因触犯国家法律被判刑入狱,但并没有被剥夺政治权利,这意味着李某在服刑期间( )。
A. 没有选举权
B. 经过有关机关批准可以行使选举权
C. 可以行使选举权
D. 暂时被停止行使选举权
【答案】C。
【解析】首先判断这道题考点为剥夺政治权利后果的题目,结合知识点,很容易判断出因为李某并没有被剥夺政治权利,所以在服刑期间可以行使其选举权。所以本题正选答案为C。
青岛华图 史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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