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08-12 10:55:20 山东公务员考试人事网 ○加微信领资料 ○华图在线app 文章来源:青岛华图教育
山东人事考试信息网提供以下信息:2017年国考常识备考之正当防卫, 更多公考资讯请关注山东华图(sdhuatu)微信公众号, 招考答疑及资料领取请点击联系【在线客服】。
正当防卫是我们在生活中经常提到的法律名词,在考试中经常设置考点,华图教育提醒同学们在复习的时候多注意这个问题。
正当防卫就是指为了保护国家、公共利益、他人或本人的合法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采取的对不法侵害者造成一定损害的自卫行为。正当防卫无需承担刑事责任。
【例题】 唐某持刀追杀张某,张某的朋友李某路过,用气枪打伤了唐某,李某的行为是( )。
A. 正当防卫 B. 紧急避险
C. 故意犯罪 D. 防卫过当
【答案】A。
【解析】大家注意正当防卫不光指当自己受到不法侵害时可以防卫,也可以为保护国家、公共利益、他人的合法权益免受正在进行的侵害采取防卫行为。本题就是考这个考点,受害人的朋友李某为了使朋友免受不法侵害,用气枪打伤了唐某,属于正当防卫,所以本题选A。
在掌握正当防卫时请注意它的构成要件:
一、起因条件:现实的不法侵害。这种侵害一定是现实存在的,不是臆想的,请看下面一个题。
【例题】甲与乙发生争执后,甲扬言要把乙杀死,并去商店买了一把匕首,乙怕甲杀死自己,就在甲从商店回来的路上,用猎枪打死了甲,乙的行为属于( )
A. 正当防卫 B. 防卫过当
C. 故意伤人 D. 紧急避险
【答案】C。
【解析】这个题中乙打死甲时没有受到现实的不法侵害,不是正当防卫或防卫过当,是故意伤害。故本题应选C。
二、时间条件:不法侵害正在进行。正当防卫必须是在不法侵害正在进行中,如果不法侵害已经停止,再对不法侵害人造成伤害,不是正当范围,应负刑事责任。
【例题】王某持匕首抢劫张某,在争斗中王某头部撞击墙角昏迷倒地,匕首掉在地上。张某见状,捡起匕首往王某心脏部位猛刺数下,导致王某死亡。对于张某用匕首刺死王某的行为,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 属于故意杀人,应当负刑事责任 B. 属于意外事件,不负刑事责任
C. 属于防卫过当,应当负刑事责任 D. 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答案】A。
【解析】张某捡起匕首刺杀王某时,王某头部撞击墙角昏迷倒地,说明王某的侵害行为已经停止,此时张某用匕首刺死王某的行为不是正当防卫而是故意杀人,故答案应选A。
三、主观条件:具有防卫的意图。保护非法利益、防卫挑拨、相互斗殴等不具有防卫意识。
四、对象条件:针对不法侵害人本人,对其他人造成的伤害不是正当防卫。
五、限度条件:没有超过必要的限度,防卫行为和侵害行为必须基本相适应。
在这里我们经常提到防卫过当,防卫过当必须是符合正当防卫的前四个条件,同时超过必要的限度,比如一个小偷正在偷东西,但是被偷的人拿起刀把小偷手砍掉,就是超过了必要的限度,要承担一定的刑事责任。但如果小偷已经被抓住,再实施某种行为对其造成伤害,就不属于防卫过当,因为不符合正当防卫的一个条件即不法侵害正在进行。
注意:刑法20条3款“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机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青岛华图 王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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