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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违纪违规处理规定

 

《公务员录用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办法(试行)》(人社部发〔2009〕126号)规定:

1、报考者恶意注册报名信息,扰乱报名秩序或者伪造学历证明及其他有关证件骗取考试资格的,给予其取消本次报考资格且5年内不得报考公务员的处理。

2、报考者在考察过程中有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或有其他妨碍考察工作正常进行行为的,给予其不予录用的处理;情节严重的,给予其5年内不得报考公务员的处理。

3、经查实认定为串通作弊或者有组织作弊的;由他人替考或者冒名顶替他人参加考试的;其他情节特别严重、影响恶劣的违纪违规行为,给予其终身不得报考公务员的处理。

4、报考者在体检过程中有意隐瞒影响录用的疾病或者病史的,给予其不予录用的处理。报考者在体检过程中有串通体检工作人员作弊或者请他人顶替体检以及交换、替换化验样本等作弊行为的,体检结果无效,并给予其5年内不得报考公务员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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