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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及有关规定,按照山东省委组织部、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关于2011年公开选拔初任法官、检察官任职人选的通知》(鲁组发〔2011〕76号)的要求,结合工作实际,现将山东省2011年公开选拔初任法官、检察官任职人选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选拔人员范围和条件

公开选拔的初任法官、检察官任职人选,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与资格:

(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任职条件和资格。

(二)大学本科以上文化程度。

(三)年龄在23周岁至40周岁之间(1970年9月26日至1988年9月26日之间出生)。

(四)身体健康、五官端正。

(五)通过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A证或B证)。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将取得律师资格人员列入法官、检察官遴选范围问题的通知》(高检会〔2009〕4号)规定,对具备法官、检察官任职条件,并已经通过律师考试取得律师资格的执业律师和其他从事法律工作的人员,可以视为已经通过国家统一司法考试。

(六)具有相应的法律工作经历。从事法律工作应当满二年,具有硕士学位、博士学位的从事法律工作应当满一年。从事法律工作年限按正式参加工作足年足月累计,以2011年9月为截止日期。

(七)拟任职位要求的其他条件和资格。

已具有公务员身份的科级以下干部,经所在单位推荐、党委组织部门同意,满最低服务期限的,可以报考。

下列人员不得参加初任法官、检察官任职人选的公开选拔:

(一)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二)曾被开除公职的。

(三)涉嫌违法违纪正在接受审查尚未结案的。

(四)已经被任命为法官、检察官(包括助理审判员、助理检察员)的。

(五)在公务员录用考试中违纪违规,经公务员主管部门认定并作出不得报考处理的。

(六)在公开选拔初任法官、检察官任职人选工作中违纪违规、违约的。

(七)有法律、法规规定不得担任法官、检察官的其他情形的。

参与选拔人员不能报考与本人有应回避亲属关系公务员所在的单位。

二、录用计划和数量

2011年全省基层人民法院、基层人民检察院公开选拔初任法官、检察官各180名(具体职位及计划见附表)。对于最终确定的报考人数达不到计划录用人数3倍的,将相应核减录用计划。

三、报名和资格审查

报名与资格审查工作,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报名

公开选拔初任法官、检察官任职人选的报名工作,采取统一时间、网上报名、网上收费的方式进行。

报名时间:2011年9月26日-9月28日。

查询时间:2011年9月27日-9月29日。

报名具体办法:

1、个人报名:报考人员登陆山东选调生网(www.sdxd.gov.cn),如实填写、提交个人相关报考信息资料。每人限报一个职位,报考人员在资格初审前多次登陆填交报考信息的,后一次填报自动替换前一次填报信息。报名资格经用人部门初审通过后,不能更改。报考人员不能用新、旧两个身份证号同时报名,报名与考试时使用的身份证必须一致。报考者恶意注册报名信息,扰乱报名秩序的,给予取消本次报考资格且5年内不得报考初任法官、检察官和公务员的处理。

2、单位初审: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负责资格初审工作,在报名期间(节假日不休息)查看网上报名情况,根据报考人员提交的信息资料,对前一天的报考人员进行资格初审,并在网上公布初审结果。对符合报考资格条件的,不得拒绝报名;对不符合报考条件而未通过初审的人员,要说明理由;对报考材料不全的,应注明缺失内容,并退回报考者补充。如果用人部门在2个工作日内(不含报名当天)未对报考人员信息进行初审,则视为自动通过。网上报名期间,公布咨询电话,并安排专人值班,回答报考人员的咨询。对通过资格初审的人员,留存报考者的报名信息,以供资格审查时参考。

3、网上缴费:报考人员在网上提交报考信息后,可在第二天至查询时间截止之日前登陆山东选调生网(www.sdxd.gov.cn),查询报名资格初审结果。于2011年9月27日-9月30日进行网上缴费,逾期不办理网上缴费手续的,视作放弃报考。缴费成功后,下载打印《公开选拔初任法官、检察官任职人选报名登记表》、《报考诚信承诺书》(参加面试时使用),并于2011年10月18日- 10月21日登录该网站下载、打印准考证。

根据省物价部门核定的标准,考务费收取标准为每人80元。

(二)资格审查

对报考人员的资格审查工作,应贯穿整个考录工作的全过程。进入面试的报考人员,在面试人员名单确定之后,需向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提交本人相关证明材料、《公开选拔初任法官、检察官任职人选报名登记表》、《报考诚信承诺书》及1寸近期同底版免冠照片3张。相关证明材料主要包括:身份证、毕业证书、学位证书、户口簿、《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或《律师资格证书》、工作单位出具的法律工作经历证明原件及一份复印件。取得面试资格的报考人员在面试前3天仍未向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提交有关材料的,则视为弃权。经审查不具备报考条件的,报省委组织部批准后,取消其面试资格。因弃权或取消资格造成的空缺,按笔试成绩依次递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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