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05-09 18:03:24 山东事业单位考试网 //sd.huatu.com/sydw/ 文章来源:青岛华图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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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教育类中小学20个必会考点
1.中国近代系统完备的学制——1902年壬寅学制(以日本学制为蓝本,拟定但未实施),1904年癸卯学制(废除科举制度后第一个正式颁布施行的学制
2.中国奴隶社会教育内容——六艺(以礼乐为中心的礼、乐、射、御、书、数)
3.科举考试的依据——四书
四书即《大学》、《中庸》、《论语》、《孟子》这四部著作的总称。五经即《诗经》、《书经》、《礼记》、《易经》、《春秋》
4.《论语》——最早论述教育原理的文献
出自《论语》:
“不愤不启,不悱不发”——启发性原则;
“循序渐进”——顺序性原则;
“学而时习之”,“温故而知新”——巩固性原则;
“有教无类”,“学而不思则罔,思而不学则殆”
“因材施教”——因材施教的原则(“因材施教”来源:“孔子施教,各因其材”——朱熹)
5.世界最早的教育专著是《礼记》中的《学记》,这是人类历史上最早出现专门论述教育问题的著作。西方历史上最早的教育学专著是古罗马昆体良的《论演说家的教育》。
出自《学记》:
“化民成俗,其必由学”“建国军民,教学为先”,指出了教育与政治的关系;
“时教必有正业,退息必有居学”“臧息相辅”指出了课内与课外相结合;
“道而弗牵,强而弗抑,开而弗达”,“君子之教,喻也”启发教学;
“学不躐等”“不凌节而施”,“杂施而不孙,则坏乱而不修”循序渐进;
“师严然后道尊”指尊敬教师才能尊敬他们所传授的学问;
“教学相长”意为教和学两方面互相影响和促进;
6.捷克的教育学家夸美纽斯的《大教学论》(1632年)为近代最早的一部教育学著作。近代独立形态教育学的开端。对学年制、班级授课制进行了概括和总结,其提出了“泛智”教育主张“把一切事物教给一切人类”。
7.率先正式使用“班级”一词的是文艺复兴时期的著名教育家埃拉斯莫斯。
8、我国最早采用班级授课制——1862在北京设立的京师同文馆。
9. 赫尔巴特(传统教育学之父)——《普通教育学》
赫尔巴特(德国)是传统教育学的代表。他写出了著名的普通教育学一书,是规范教育学建立的标志。他提出了旧三中心,即“教师中心,课堂中心,教学中心”。
10.现代教育代言人、“教育即生活”、“在做中学”——杜威
杜威是现代教育学的代表,他提出了新三中心,“学生中心,经验中心和活动中心”。
11.助产术(或叫“产婆术”)——苏格拉底(古希腊)苏格拉底以其雄辩和与青年智者的问答法著名。
12.人力资本理论——舒尔茨
13. 个体身心发展的动因
内发论——孟子、奥地利精神分析学派的创始人弗洛伊德、威尔逊的 “基因复制”、格塞尔的成熟机制;
外铄论——荀子、洛克的“白板说”、华生(给他一打健康的婴儿,不管他们的祖先状况如何,他可以任意把他们培养成各种类型的人,从领袖到小偷)
14.在国外,最早提出“课程”一词的是著名的教育家斯宾塞。
15. 皮亚杰的认知发展阶段:
感知运动阶段(0-2岁)
前运算阶段(2-7岁)
具体运算阶段(7-11岁)
形式运算阶段(11-16岁)
16. 柯尔伯格的道德发展阶段理论(三水平六阶段)
前习俗水平(9岁前):服从与惩罚的道德定向阶段,相对功利的道德定向阶段;习俗水平(9-20岁):好孩子的道德定向阶段,维护权威或秩序的道德定向阶段;后习俗水平(20岁以后):社会契约的道德定向阶段,普遍原则的道德定向阶段。
17. 教学原则
直观性原则、启发性原、巩固性原则、循序渐进原则(系统性原则)因材施教原则、理论联系实际原则、量力性原则、思想性和科学性统一原则
18.素质教育
实施素质教育,就是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以提高国民素质为根本宗旨,以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为重点,造就"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德智体美等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
内涵:素质教育是面向全体学生的教育;素质教育是促进学生全面发展的教育;素质教育是促进学生个性发展的教育;素质教育是以培养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为重点的教育
19. “耶克斯—多德森定律”表明,动机不足或过分强烈都会影响学习效率:(1)动机的最佳水平随任务性质的不同而不同。在比较容易的任务中,工作效率随动机的提高而上升;随着任务难度的增加,动机的最佳水平有逐渐下降的趋势;(2)一般来讲,最佳水平为中等强度的动机;(3)动机水平与行为效率呈倒U型曲线。
20. 学生的权利
(1)人身权:人身自由权——非法拘禁、搜查和逮捕;人格尊严权——谩骂、变相体罚或侮辱人格尊严;隐私权——随意宣扬学生的缺点或隐私,私拆、毁弃学生的信件、日记等;名誉权和荣誉权——评价或称号,他人不得歪曲、诽谤、诋毁或非法剥夺。
(2)受教育的权利:①参加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种活动,使用教学设施、设备、图书资料;②按照国家规定获得奖学金、贷学金、助学金;受教育权③在学业成绩和品行上获得公平评价,完成规定的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业证书、学位证书;④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师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⑤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编辑:admi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