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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国家公务员考试常识真题(3)

2013-08-29 15:25 青岛人事考试网 http://qingdao.huatu.com/ 文章来源:未知

111.A.[解析] 本题考查公司法。《公司法》第3条规定,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同时公司法定代表人也无承担有限责任公司债务的责任与义务。所以选择A选项。
112.A.[解析] 本题考查国家赔偿法。《国家赔偿法》第25条规定,国家赔偿以支付赔偿金为主要方式。能够返还财产或者恢复原状的,予以返还财产或者恢复原状。所以选择A选项。
113.B.[解析] 本题考查民法。《民法通则》第12条规定,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本题中张某11周岁,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他的购买零食和学习用品的行为与他的年龄、智力相适应,属于合法有效的民事行为。《民法通则》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是他的法定代理人;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因此,他的父亲作为其监护人,有责任付款。所以选择B选项。
114.A.[解析] 本题考查民法。《民法通则》第127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由于受害人的过错造成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不承担民事责任;由于第三人的过错造成损害的,第三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本题中,受害人童某及其监护人他的父亲,都没有过错,因此,民事责任应由侵权人即本案中的方某全部承担。所以选择A选项。
115.C.[解析] 本题考查物权法。根据《物权法》第91条的规定,不动产权利人挖掘土地、建造建筑物、铺设管线以及安装设备等,不得危及相邻不动产的安全。第九十二条 不动产权利人因用水、排水、通行、铺设管线等利用相邻不动产的,应当尽量避免对相邻的不动产权利人造成损害;造成损害的,应当给予赔偿。所以选择C选项。
116.C.[解析] 本题考查合同法。《合同法》第142条规定: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由此排除A选项;《合同法》第144条规定,出卖人出卖交由承运人运输的在途标的物,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毁损、灭失的风险自合同成立时起由买受人承担。由此排除B选项;《合同法》第148条:因标的物质量不符合质量要求,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买受人可以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买受人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的,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出卖人承担。由此排除D选项。所以选择C选项。
117.A.[解析] 本题考查物权法。根据《物权法》第54条规定,国家举办的事业单位对其直接支配的不动产和动产,享有占有、使用以及依照法律和国务院的有关规定收益、处分的权利。条文中没有提及是否拥有“所有权”,A项不正确,所以选择A选项。
118.C.[解析] 本题考查刑法。根据《刑法》第14条,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故意”有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之分,两者最大的不同是,直接故意是“希望”,间接故意是“放任”。本题中明知会造成丙的死亡,仍放任该行为,造成结果的产生,属于间接故意。所以选择C选项。
119.D.[解析] 本题考查刑法。根据《刑法》第20条,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然而无论是正当防卫还是防卫过当,前提必须是不法侵害正在进行中,案中王某已经昏倒了,张某还用匕首将其杀害,显然不构成正当防卫,而是已构成故意杀人罪。所以选择D选项。
120.D.[解析] 本题考查刑法。根据我国《刑法》第六章关于共同犯罪的规定,共同犯罪的主观要件是必须有共同故意,相互之间有意思联络。A选项中被胁迫人身体受到强制、完全丧失意志自由所实施的危害行为应不构成犯罪。选项B是属于介绍卖淫罪。介绍卖淫罪是指是指在卖淫者和嫖客之间穿针引线、牵线搭桥、勾通撮合,使他人卖淫活动得以实现的行为。题中丙的行为在主观故意和客观行为上都属于介绍卖淫罪,区别于组织卖淫罪。根据《刑法》第382条,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论。与前两款所列人员勾结,伙同贪污的,以共犯论处。而C选项中甲所在的国有控股公司不是国有公司,只有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国有控股、参股公司中从事公务的人员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93条规定的准国家工作人员。因此甲的行为构成的是职务侵占罪,而非贪污罪,由此排除C选项。在D选项中,丁某是国有保险机构工作人员,他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与戊联手,侵吞了国有财产,符合贪污罪的构成要件。所以选择D选项。
 

(编辑:青岛华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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